出租车定价成本核算新标准明年启用 七种费用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本报讯(记者刘丰)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出租汽车将执行新的营运定价成本监审。日前,省物价局出台《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据此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定价成本由两部分构成
据悉,出租车营运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构成。
直接成本包括出租车的车辆折旧费、行车燃料费、保险费、维修费、规费、驾驶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费和其他费用。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出租车驾驶员之外的所有相关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生产费、营运权使用费分摊、固定资产(出租车之外)折旧、维修(出租车之外)费、业务招待费、税金、办公费、租赁费、水电费、会议费、广告费、宣传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贷款利息支出(减资金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损失减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费用。
其中,《办法》规定,出租车年折旧费=出租车价格×(1-残值率)÷折旧年限。出租车价格按车辆总价计算,出租车折旧年限最低为5年,最高8年,残值率在3%-5%的范围内确定。
另外,业务招待费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与全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的5‰核定,两者取其低值列支。经营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据实核定,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15%。
同一经营企业拥有不同车型档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车型的营运成本。
经营权使用费原则上不计入定价成本
《办法》规定,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原则上不能计入出租车营运定价成本。除非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收取的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按相应的年限平均分摊;或者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实行有偿出让获得出租车经营权的,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按当时获得经营权支付的费用在规定经营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成本。未规定经营期限且未满30年的,一律按30年分摊;经营期限超过30年的,不再分摊。
此外,还有7种费用也不能计入定价成本,包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经营造成的费用;与出租车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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