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时间里,一名50岁左右的台湾男人分三次汇了20余万美元给一个20出头的成都女孩。之后,男子向女孩要钱却收不回,引发系列官司。日前,成华法院判女孩拿到的钱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女孩却称她和台湾男子是男女朋友关系,对方汇钱给她的钱是用于家庭开支。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华法院正对此案执行。
告委托人 代收还是私藏?
从2006年12月到2007年1月,来自台湾的夏先生,先后三次汇了20余万美元给一个成都女孩。但没隔多久,他便联系不上对方。无奈之下,2007年6月3日,他向一位姓黄的先生出具了委托书,要黄先生代理处理他和该女孩之间的债务纠纷。当年6月13日,经四处寻找,黄先生找到了女孩,并向该女孩出具了一份收据,表示黄先生收到了该女孩支付的人民币168万元,收据还特别注明该款是女孩还给夏先生的债款,此后,双方的纠纷完全解决。
出具收条后,黄先生并没有从该女孩处收到人民币168万元,出具收条当天,黄先生从女孩那里收到人民币20万元。黄先生拿到钱后,却并没有把钱给夏先生。去年,夏先生将委托人黄先生起诉到青羊法院,女孩也作为涉案第三人参与了诉讼。法院判决在扣除劳务费人民币4万元后,黄先生要向夏先生支付人民币16万元。
告前女友 是借还是给?
和委托人的事解决后,为了要回钱,夏先生又将女孩告到法院。称女孩借钱不还,要求法院判决女孩偿还。女孩却辩称,夏先生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是她和夏先生没有借贷关系,当时她和夏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夏先生汇给她的钱实际是用于家庭开支。
由于当时夏先生是将钱打给一个卫姓男子,而卫姓男子和女孩之后成了夫妻,夏先生便将卫姓男子一并起诉到法院。卫姓男子辩称,他和夏先生没有借贷关系,他当时只是提供了一个账号,所汇款是他和女孩结婚之前的事,因此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查明,夏先生和女孩是朋友关系,之后,女孩和卫先生于2007年12月领了结婚证,去年离婚。
法院判女孩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夏先生是依照女孩的指示,将20余万美元汇入了卫姓男子的账户,该男子也将款项全部支付给了女孩,说明女孩占有该款,而女孩却不能证明占有该款有合法依据,造成夏先生经济损失,认为女孩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承担返还责任。而且在委托人黄先生催收该款后,女孩退还了人民币20万元,这表明女孩是知道或应该知道占有该款没有合法根据,但该女孩仍不退还该款项,表明女孩属恶意占有,应当承担该款产生的利息。最后,法院判决女孩还款18余万美元给夏先生,由于夏先生汇钱时,卫姓男子和女孩并没有结婚,因此,法院认为卫姓男子没有责任。
开庭时,只有该女孩代理人出庭,法院在执行时,仍然找不到该女孩。为了找她,法院的执行人员也去找过卫姓男子,结果对方也提供不出她的下落。目前,此案还处于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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