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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详解克隆卡纠纷:银行承担至少50%责任
money.fjnet.cn 2012-08-08 11:04   来源:南方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信用卡遗失后被冒用谁担责?

案情:2009年4月7日,康先生在员村吃饭时丢了钱包,里面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也没有设密码,康先生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且在当晚8时16分向警方报警。可即便如此,还是被行窃者捷足先登。信用卡已在当晚7点59分在百佳超市天娱广场分店被盗刷了10538元。

争议:商户的义务是比对签购单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现在信用卡丢了,无法确认背面签名就是康先生本人所为,所以签购单上的“假签名”也可能与信用卡背面一致。换句话说,康先生也不能保证卡背后的签名就是他本人的。同时,商户不是专业人士,无法鉴定笔迹真假。

判决:10538元的损失,康先生自负30%;百佳超市负担70%。

法官解读:在信用卡丢失前,康先生已多次使用涉案信用卡,倘若商户的推理成立的话,那么在以往的惯常消费中,康先生将无法完成。所以,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倘若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等于是在自我设限,不符合常理。因此,推定两者一致,并将康先生本身的签名与涉案交易签购单上签名比对比较合理。结果证明百佳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责任,应当负一定责任。

同时,对于康先生本人,其没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

存款不翼而飞如何证明是被盗?

案情:2008年8月11日,张先生在建行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1万元。同年9月13日17时59分12秒,张先生进入建行金海花园支行的ATM上取款100元后离开。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短短30多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

事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当日17时50分55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金海花园的ATM上安装了不明物体,直到56分40秒左右安装完毕。3分钟后,张先生进行了取款行为。

第二天,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6.02,0.04,0.67%)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款9800元,手续费16元,共损失9816元。同月16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张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与银行交涉。

争议:张先生银行卡被盗到底是属于第三人伪造银行卡盗取,还是其自己提取?银行抗辩,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判决:银行赔偿张先生9816元。

法官解读:如果是因为银行卡丢失,第三人持真实银行卡前往盗取的,那么持卡人可能会承担部分保管不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持卡人在银行的ATM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使得卡内款项被盗的话,那么银行就要对其ATM失去监管而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案件的关键是卡是否被他人复制而盗取。本案中,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而银行作为ATM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全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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