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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详解克隆卡纠纷:银行承担至少50%责任
money.fjnet.cn 2012-08-08 11:04   来源:南方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卡未离身境外消费,谁的错?

案情:邱女士2006年向工商银行(3.76,0.02,0.53%)万通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威士金卡,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4万元。2011年3月1日20时17分,邱女士在天河某美食沙龙刷卡消费,金额为632.4元。可就在当日21时28分,邱女士又收到工行95588的提醒短信,通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81元的POS机消费支出,7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ATM上取款3000港币。收到信息后,邱女士立即拨打工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3月2日,邱女士还向银行填写了《查询申请书》及《非本人交易附加说明》。为了证明上述款项不是本人操作,邱女士出具了她的港澳通行证,显示在案发当日即3月1日邱女士没有进出香港、澳门。

事后,工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该信用卡在澳门的消费发票、底单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显示,一香港居民杨耀邦在某金行进行了消费,且信用卡的复印件明显不同于邱女士所持信用卡。

争议:信用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银行提出,POS机读取了信用卡磁条信息且通过了密码验证,可视该消费为邱女士所为。邱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存在缺陷。

判决:损失,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50%。

法官解读: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有正确有效的密码。两个同样重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在一个半小时内,持卡人与信用卡在广州,而消费则发生在澳门,这有别于正常消费。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确认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工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反观持卡人邱女士。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自己保密和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否则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风险应当由持卡人承担。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程,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焦点问答

无密码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也可能担责?

问:社会上有种说法称“银行卡不设置密码反而更有利”,因为一旦设置密码,银行就会把责任都推给持卡人。这说法准确吗?法院是如何确定克隆卡民事案件中的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省高院”)答: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责任,当然,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

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在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的50%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全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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