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密码交易就会被视作本人交易?
问:在ATM上被复制器、微型摄像头盗取了卡片信息和密码的,责任如何承担?
省高院答:发卡行或收单机构若违反对交易机器、交易场所安全管理义务或未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采取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导致银行卡卡片信息及密码等被盗取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发卡行落实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的具体情况,确定发卡行承担责任的比例。
如持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银行卡被复制的事实,但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防止损失产生或损失扩大,银行一般不承担责任。
问:银行卡申领合约中常常有“使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条款,算格式条款吗?
省高院答:在银行卡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要根据相关法规来认定格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然后再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各自的责任。
至于银行卡合同中关于“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约定是否适用要看涉及的银行卡是真卡还是伪卡?因伪卡的情况下适用该约定对持卡人不公平,故该约定的适用前提应当是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
起诉违约或侵权哪种更有利?
问:遇到克隆卡,持卡人提起违约与侵权之诉,哪个更有利?
省高院答: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克隆卡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由于主体不同而不同。一是合同关系。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本质上包含储蓄存款合同、借款合同、委托结算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如果认为发卡行存在违反银行卡合同的行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二是侵权关系。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持卡人只能以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为由请求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发卡行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同银行打官司如何确定被告?
问:银行机构设置比较复杂,有总行、信用卡中心还有分支机构,那持卡人如何确定被告?
省高院答:关键是要依据申领时《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情况来定。
持卡人起诉发卡行的,可以将《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单位、发卡行总行、信用卡中心等作为被告。发卡行没有在上面签字、盖章的,以申请表或合约上载明的具体被申请人或与持卡人发生交易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持卡人起诉收单机构的,以实际收单的分支机构或收单机构总行作为被告。
问:卡被克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那么民事案件是否会中止审理?
省高院答:克隆卡民事案件中,持卡人诉请发卡行、收单机构或特约商户承担责任虽与伪造银行卡犯罪行为有一定牵连性,但与他人伪造银行卡、盗取卡内资金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不受先刑后民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