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山西汾酒集团,作为茅台“国酒”商标门事件中第一个“拍案而起”的中国白酒企业,似乎正将这一热点事件引向另一个发展方向。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拿到的山西汾酒集团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完整版,除了作为被异议方的贵州茅台酒厂,山西汾酒这次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也颇有“怨言”。
在这份由汾酒集团递交的异议申请书中,汾酒集团从7个方面向“国酒茅台”发起反击,而其所列举的第6、7项中,作为茅台“国酒”商标初审方的工商总局商标局成为汾酒质疑的目标。
“国酒”通过初审 商标局被质疑
汾酒方面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中,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在这样的情况下,茅台方面曾分别于2001年9月13日、2006年8月1日、2007年9月1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33类商品上注册 “国酒茅台”或“国酒茅台及图”商标,均被驳回。
但这一次,引发中国白酒界的震动的,正是因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7月20日通过了 “国酒茅台”商标的初审。
汾酒方面的疑惑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要求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申请商标应当严格审查,两年之后,与此前曾被商标局5次驳回的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申请却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难道贵州茅台享有特权,《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其没有法律效力?
“国酒”是荣誉称号还是商标?
此外,汾酒方面还强调,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授予被异议人的酒类商品 “国酒”的荣誉称号,将构成超越行政职责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
随着汾酒这份异议申请书的公开,作为这一商标申请事件审核方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这一次为什么松手,与前5次驳回申请的举动大相径庭,让茅台“国酒”的申请通过初审?带着这样的疑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以一切以国家工商总局宣传处发言为准的理由,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而这两天来,记者多次联系负责对外宣传的国家工商总局宣传处,该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不过,国家工商总局方面的不表态,并不能就此打消业内对这件事情的争议。
对此,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铭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商标局这次让茅台“国酒”商标初审通过明显是不符合规定的,商标的一个核心理论是显著性,不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
国汉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超也认为,这一举动在法律法规上讲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其次,茅台如果被界定为“国酒”,容易误导大众,是一个引导上的问题,这样做也会对行业有很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