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流入房地产
所谓非阳光化,即银主存入银行的钱只有在开户行才能查到,或者根本查不到,银主往往会被要求到指定的存款窗口或客户经理处存款,随后,银行直接把钱划给口子。
“非阳光水最深,需要口子企业董事长和银行内部人员私交极好,银行内部人员的抽成比例占大头,否则不会冒险,涉及的金额也很大。”上述福建中介人士指出。
一位武汉的中介则介绍了此种方式:在交易中,口子会获得银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账号,联系好指定的客户经理,客户经理以手工输入储户信息的方式,帮助口子提取资金。
某银行中小企业部主任表示,大额取款需要系统核查预留印鉴,除非内外勾结、伪造材料和印章,否则不可能如此操作。而且这种操作涉嫌违法,一般情况下,很少人会拿前途去冒险。
整个过程中,表面上是一个企业账户的资金进出,口子在银行内部人员的协助下,使用银主的账户顺利挪用资金,不涉及贷款业务及相关审批程序,只需口子按时把钱返还账户。
由此,部分资金开始经此道进入一些资质相对较差的企业,甚至部分拆东墙补西墙的企业也冒险借用该法,非阳光的成本更高,一般达25%-30%。
记者发现,阳光、非阳光直存款业务中都出现了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的身影。
一位山东中介直言:“有的口子只是银行指定的贴息管道而已,不一定是用款企业,真正用钱的是房企和地方融资平台。”
上述公司业务部人士表示,流入房地产有可能,但是流入地方融资平台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为其融资渠道相对较宽,而且专款专用,除非是急缺资金而冒险。
由于二者都需大额资金,又衍生出“戴帽直存款”业务。银主将资金先打入自己的临时账户,然后转存至口子的账户,口子背书明确受益人为银主,存单由银行保管。到期后,银主拿保管单,银行无条件兑付。
近日一审判决的“齐鲁银行案”有部分资金亦是通过此种方式从银行流出。
据济南市中院认定,主犯刘济源在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支付高息、好处费等方法,诱骗企业到指定的银行存款后,在存款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企业印章,冒开企业活期账户,并伪造银行转账支票,将存款企业的资金转入其控制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