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在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经验,如广东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推动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政府有关部门和妇联共同加强督导;江苏将城郊农民不分男女纳入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农村妇女的土地依附性;广西南宁开发区通过过细的群众工作分类解决外嫁女宅基地信访问题,都取得较好效果。
从司法保障上,西安、邢台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理指导意见,从案件的受理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保留等几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特别明确了出嫁不出村、离婚和丧偶三类农村妇女及其子女,在相应情形下,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支持其享有平等的收益分配权,为解决三类农村妇女基本生存权利、争取平等的土地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
从宣传倡导上,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在河南登封开展了以促进性别平等为目的的修订村规民约的项目,通过培训、移风易俗的宣传倡导、增选村民代表中的妇女代表,重新修订村规民约,删除了原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的条款,写进了“女性当选村民代表不少于50%”、“纯女户、有儿有女户的子女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婚出(结婚离开居住地的)男女因离婚或丧偶,户口迁回本村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男女共担家务劳动”等体现性别平等的条款,从纠正男孩生育偏好、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等角度入手,根本上转变农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值得全国学习和推广。
在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社会生产生活资料分配的基本单元,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平等获得生产生活资料,直接关系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部分地方剥夺农村失地妇女村民资格、不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现象,从根本上违背社会公平与公正,违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直接影响农村妇女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农村“男孩偏好”观念,造成出生性别比失调等社会问题,影响农村和城郊社会稳定,阻碍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