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产期哺乳期有保障
该草案于2010年11月24日一审后,有意见认为,按照《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应当增加对女职工经期的保护。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对修订草案作了相应修改。
昨天下午,重庆晚报记者采访了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法律专家陈昊。陈昊称,孕期、产期、哺乳期和经期“四期”是妇女们避不开的,由于《劳动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目前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已经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证,但在女性经期保护方面,至今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
陈昊说,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工种是女性经期时不适合做的,比如女司机在经期一直坐在驾驶座上,就对身体有很大的损害,女清洁工在经期长期接触冷水容易引起身体不适等。因此,在修订草案中,对妇女经期的劳动权利予以了保障。如果修订草案能获通过,希望有关部门能在条例基础上尽快出台具体规定,比如经期可以请假等,并界定请经期假的具体条件以及假期长短等。
经期假改为机动年假
据了解,去年在全国两会上提出“老婆干家务,老公发工资”的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今年就把“女性休经期假”作为提案递交本月中旬闭幕的全国两会,引起媒体和不少网民关注。有不少网友就表示,“鼎力支持出台这一政策。女人真的很不容易,经期本来就很痛苦,去公司上班精神不佳要被上司误会。请假呢,就要被扣全天工资。如果出台这项政策,实在是太人性化了!”
也有网友对女性的就业前景表示担忧,有网友就指出,“这个提议表面上出发点很好,但实际上会使企业老板们不得不考虑用工成本,使女性就业机会减少。”
经期是女性的一种生理反应,也是一种个人隐私,许多网友担忧这可能会把女性的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一位网友就谈到,“我觉得这样也太没有隐私感了,身边所有人都会知道你这几天来例假了。我觉得可以适当把妇女的年假增加几天,可以由自己选择怎么休。”
本组稿件由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李伟 记者 田晓 采写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除对女职工的“四期”权利进行保护外,还在加班、入职、同工同酬等方面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