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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信部:三成以上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
money.fjnet.cn 2012-01-10 10:22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留给小微企业不低于60%

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具体内容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提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获得合同金额逐年增加。

同时也要看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细化;一些政府采购门槛较高,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难以达到相应要求;部分采购人倾向于采购大企业或大品牌的产品等等,使得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面临着不少困难。

为了给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两部门制定了暂行办法,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很多获得较大份额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代理的往往是国内外大型企业产品,由中小企业本身直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较少,中小企业中标而大企业获利的情况非常普遍。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暂行办法明确,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暂行办法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

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个比例的确定主要是考虑了以下因素:

国际上,美国联邦政府支出中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目标是23%,欧盟中小企业中标金额占欧盟政府采购金额约40%,考虑到国际上对中小企业政策的接受程度和我国中小企业较多的实际情况,将该比例设定为30%。

依据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中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约为50%左右。为了体现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将中小企业份额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重设定为60%。

责任编辑:林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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