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小额公交领域不记名预付卡除外
《办法》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这位负责人表示,单次购买不记名预付卡金额在1万元以下时,由于未达到实名制度要求,因此,发卡机构在发行、销售环节无法记载任何关于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若允许持卡人赎回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办理赎回时无任何信息可供核对,也无法记录赎回人的任何个人信息,这或将导致不记名预付卡沦为洗钱、套现的工具。”
不过,考虑到部分预付卡主要应用于公共交通领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赎回小额不记名公共交通领域预付卡的合理需求,《办法》规定,对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领域不记名预付卡,允许按约定赎回。
禁止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
《办法》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
这位负责人认为,这么做可以有效防范预付卡套现和信用卡套现风险互相传递。“根据对预付卡市场的调查了解,为逃避对常规套现方式的监管和打击,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充值、再通过地下交易市场变现已经成为套现新手法;尽管《办法》通过限额发行、实名购卡和限期赎回等方式增加了信用卡套现难度,但有必要从源头上切断预付卡和信用卡之间的‘以卡购卡、以卡充卡’行为,彻底杜绝信用卡在预付卡领域套现行为的发生。”
此外,从行业实践看,部分预付卡发卡机构已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自觉关闭了其售卡系统中客户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的功能。
不允许预付卡广泛用于网络支付渠道
《办法》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二是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这位负责人坦言,不允许预付卡广泛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主要是考虑现有网络商户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和监管体制尚未健全;网络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二者可以进行资金转移,在这种情况下,预付卡在网络商户使用将由于其匿名性而滋生套现、洗钱等问题。
为引导预付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办法》适度掌握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对风险可控的小额便民支付给予特例安排。这位负责人举例说,“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方便群众缴费考虑,鼓励预付卡通过网络支付渠道缴纳水、电、气等公共事业费用,满足了广大群众全天候缴费、不排队缴费的合理需求。考虑到这类预付卡在现实中应用比较普遍,且其交易背景真实、可信、有据可查,因此,《办法》允许预付卡通过网络支付渠道缴纳公共事业费。”
采访人:本报记者 田俊荣 解读人: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