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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调查报告在京发布
www.fjsen.com 2011-03-30 14:45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过多的劳动禁忌会损害女职工的权利

目前的“修改稿”基本照搬了1990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作出了列举式、比较具体的规定。

“对此,被访者存在争议。”郭砾说。

在课题组调查中,部分被访专家认为,在“修改稿”中加入劳动禁忌范围应慎重:一方面,原有禁忌劳动范围是否适应现在的情况尚需科学论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研究机构和专门机制的保障,新的劳动禁忌标准还未得到充分研究。一旦加入不成熟和不明确的劳动禁忌标准不易修改,不如对原劳动部1990年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进行修订,将之作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配套文件,部颁规定容易改动,这样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和解决工人群众的实际问题。而卫生部门的被访者认为,加入劳动禁忌的内容很合适,卫生部门监督执行时可以主要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操作性强,执行方便。

“我们同意专家的意见,建议对‘修订稿’中有关禁忌劳动的三条规定加以删除,并增加有关条款。”郭砾告诉记者,我们建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颁布实施的劳动禁忌范围的工作。禁止用人单位任意扩大劳动禁忌范围并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妇女。”

“同时,我们还提出:劳动禁忌标准应根据作业环境的改善、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更新,定期公布。”

在课题组调研中,黑龙江省安监局的被访者举例说,“以前我省矿灯是酸灯或碱灯,需要加酸水或碱水,不能用年轻女性做注水工作,因为时间长了会导致女性不孕。现在用锂电矿灯,女性就可以做了。”

“所以,应随着社会与科技的发展,对劳动禁忌标准的更新要形成常规。”郭砾表示,不是劳动禁忌越多越好,过多的劳动禁忌是对女性的过度保护,会损害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应尊重女职工个人的选择,在健康条件允许且自愿的前提下,在工作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对部分禁忌行业开口子,以增加女性获得较好经济收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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