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桐乡人保财险历时一年有余,通过法院诉讼,成功处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开拓了新思路。
2010年3月,浙江桐乡人保财险承保车辆与胡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骨折,胡某经伤残鉴定被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桐乡人保财险承保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8月,胡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桐乡人保财险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桐乡人保财险理赔人员在审核该案相关资料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原告胡某,女性,66周岁,桐乡农村户籍。为了证明其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胡某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以及在城镇有收入的证明。鉴于原告的年龄已超法定退休年龄,理赔人员在处理本案时格外谨慎。在第一次开庭时,理赔人员就原告提供的关键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供的居住证明,虽有相应社区和公安部门的盖章确认,但从该证明所描述的事实分析,社区和公安部门不可能了解得如此具体和详细。对于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同样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盖章确认,但是原告对于相关的事实却是含糊其辞,同样无法确认原告的收入来源于城镇。
鉴于本案的复杂性,法院于2011年11月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在审理中,桐乡人保财险理赔人员向法院申请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得到法院的准许。2011年12月,桐乡人保财险理赔人员随同法院工作人员前往相关社区和公安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社区和公安部门并没有相关经办人员了解原告胡某的居住信息,对于原告胡某是如何盖章的,相关经办人员也都是闪烁其辞。2012年5月,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胡某也邀请了多位邻居出庭作证,但是在问到具体细节问题时,原告胡某的邻居也没有一个人能清楚地回答胡某是否长期居住于城镇。至此,本案事实基本水落石出。2012年7月份,法院一审判决由桐乡人保财险赔偿原告胡某3万余元,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现本判决已生效,原告胡某未提起上诉。
在本案中,原告胡某虽提供了相关职能部门盖章确认的多份证据,但在证据证明内容上均存在不合理之处。正是从这些不合理的地方入手,理赔人员抽丝剥茧,深入调查和核实,法院最终对原告胡某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定,本案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