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3起车险理赔案将人保财险送上了重庆保监局的处罚名单,该公司因存在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等行为,共计被罚30余万元。
操作失误致结案 主管申辩被驳回
经查,2011年7月20日,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三者物损、本车车损及车上3人受伤。2012年1月11日,张某因家庭困难,在人伤损失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就三者物损、本车车损向承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提出先行赔付申请。2012年2月27日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先行赔付赔款合计41469.40元。
但由于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工作人员张军错误操作,致该赔案于2012年2月28日在理赔系统中结案。
2012年3月底至4月初期间,被保险人张某就人伤部分提出索赔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因该赔案被张军错误结案,按公司理赔程序,需要提供处理责任人张某的文件重开赔案。工作人员梁某向张军报告了该情况,但张军未采取任何措施。
5月20日,被保险人母亲肖某询问赔案进展情况,支公司负责人张某当着肖某的面,就该赔案的情况向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理赔事业部车险分部副经理岳岚作了报告,并按照岳岚的意见让被保险人提供法院调解书,以尽快重开赔案。此后,被保险人未能取得法院调解书,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也未再要求其提供。
至到7月24日重庆保监局开始调查此事,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才向其总公司申请重开赔案,并于7月25日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
重庆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因工作人员失误,后续未及时采取正确处理措施等原因,导致在收齐人伤索赔资料后100余天,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超过《保险法》规定的最长60日的赔付期限,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岳岚、张军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进行申辩,重庆保监局均不予采信。
最终,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积极整改给予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罚款12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张军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岳岚警告并罚款2万元。
无理扣减应赔款 开县支公司被罚10万
开县特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白某挂靠的机动车向人保财险开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2011年7月16日,在投保期到期前1个月,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白某支付伤者医疗费用及各项损失约46800元。2012年6月12日予以赔付。
但经查,人保财险开县支公司仍存在在收齐索赔资料后未依法及时对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无理扣减应赔付的医疗费、未赔付后期治疗费的行为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随后人保财险开县支公司提出申辩,
最后,鉴于不予认定人保财险开县支公司未及时对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可以在事先告知的拟处罚意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罚款金额。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人保财险开县支公司罚款10万元。
只投交强险需验车 加商业险可免 五桥支公司被罚10万
2012年6月19日,张某到人保财险五桥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得知张某只保交强险,不保商业车险后,提出要验车承保,且要求张某自己提供照相机和数据线,将投保车辆影像资料上传到公司系统才能承保。
后来张某询问如果加保商业车险是否就不用验车,得到人保财险五桥支公司工作人员的肯定答复。因张某不愿投保商业车险,当日人保财险五桥支公司也未为其承保交强险。
该公司拖延承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罚款10万元。